上海炒房区长康慧军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余文2009-02-0316:40:3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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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慧军

2006年3月,康慧军以换购方式购得仁恒滨江园(如图)住房一套,当时的换购价格与市值差489万余元。 资料图 高剑平

新民晚报2月3日报道 有“炒房区长”之称的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和妻子受贿案,市一中院经过4个多月的审理,今天上午作出一审判决:康慧军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王孝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并追缴两人受贿所得人民币590万余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慧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孝琴直接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总金额达590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康慧军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故其受贿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康慧军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康慧军有自首情节,再考虑到他能退缴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康慧军予以从轻处罚。因为康慧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视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故可以认定他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

王孝琴利用康慧军的职务身份参与部分受贿事实,总金额达88万余元,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王孝琴并未自动投案,且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受贿事实后才如实作了供认,故不能认定王孝琴具有自首情节。王孝琴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结合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鲁雁南)

本文作者:余文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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